2006年8月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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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借款未还 判决父债子偿
童晓静 王星光

  近日,宁海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由于借款人张某已经过世,法院遂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处张某生前的欠款由张某的妻子和儿子共同偿还。

  案情回顾
  2000年12月20日,张某因需向陈某借款10000元,约定每月按2%的利息支付。之后张某也支付了部分的利息,但直至2003年4月14日张某去世,他还仍欠陈某16900元的本息未还。逝者已矣,陈某遂将张某的儿子女儿告上了法庭。法院在审理认为,张某向陈某借款的事实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但随着张某的死亡,导致了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张某的儿子和妻子既然继承了张某的遗产,就要承担张某生前的债务,遂判决其妻子和儿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而张某的四个女儿并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因此不用清偿这笔债务。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第一款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在本案中张某妻子和儿子继承了张某的遗产,那就应当依法清偿张某生前欠下的债务,但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故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的妻子和儿子偿还陈某16900元的本息。